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2 年。 1996 年第.一次修订, 2000 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
——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 μm)浓度限值和臭氧 8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 μ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
——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 2000〕 1 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高允许浓度》( GB 9137—88)废止。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供参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 2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使用专业的科学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仪器检测室内的空气质量是否合格尤为重要,经国外大量研究结果表明,室内空气污染会引起“致病建筑综合症”(BBS),症状包括头痛、眼、鼻和喉部不适,干咳,皮肤干燥发痒,头晕恶心注意力难于集中和气味敏感等。建筑关联病(BRI),症状有咳嗽,胸部发紧,发烧寒颤和肌肉疼痛等。
人一生大约有70%的时间要在室内度过,人均日吸入空气12立方米,而城市居民每天约70%--90%的时间在各种室内环境中度过。可以想象,室内空气检测对人的健康有多么重要。美国环境保护局的一项科研成果表明,室内空气的污染程度一般要比室外严重2—5倍,在特殊情况下可达到100倍。美国国家科学院估计美国每年因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医疗费用约150亿至1000亿美元。室内空气污染已被归结为危害公共健康的5类环境因素之一。
本标准于2002年11月19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卫生部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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